邯郸市绿色环保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邯郸市绿色环保联合会。英文译“HanDan Green Environment Union”简称:绿色邯郸。英文缩写:G H 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绿色环保宣传活动、国际交流合作、绿色产业开发、绿色金融服务等工作,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环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驻所:邯郸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出版环保刊物,建立环保信息网络,为政府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二)组织开展环境与发展论坛、环保新技术推介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相关成果展览,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组织开展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技等咨询服务,进行维护环境权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体或个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五)组织开展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
(六)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开展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及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引导和政策推进工作,积极为企业提供培训、交流、及宣传平台,帮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为企业提供绿色金融、产业结构调整等服务,积极促进资源整合,实现本地区绿色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七)围绕本团体的宗旨开展其他业务,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热心于环境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能力。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九条 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审查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理事人选。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审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大会指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先审后离,并办清一切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